截至2024年9月9日收盘,杰普特(688025)报收于33.07元,下跌1.72%,换手率1.36%,成交量1.29万手,成交额4305.19万元。
杰普特2024-09-09的资金流向显示,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38.84万元,占总成交额3.23%;游资资金净流出1002.04万元,占总成交额23.28%;散户资金净流入1140.88万元,占总成交额26.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3日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8月24日公告了会议通知。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议案,直接持有公司20.89%股份的股东黄治家提请将三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8月31日,公司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9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治家主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39,205,870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3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7,483,242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4-069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uf06c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09月 0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 A栋 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9 | | --- |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59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46,689,112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46,689,112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9.3548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9.3548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治家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吴检柯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 案 序 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反对 | 弃权 | 弃权 || --- | --- | --- | --- | --- | --- | --- | --- || 议 案 序 号 | 议案名称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 7,451,633 | 99.4354 | 42,309 | 0.5646 | 0 | 0.0000 || 2 | 《关于<深圳 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 议案》 | 7,122,672 | 95.1791 | 360,770 | 4.8209 | 0 | 0.0000 || 3 | 《关于<深圳 市杰普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 7,174,192 | 95.8675 | 309,250 | 4.1325 | 0 | 0.0000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4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 2-4进行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素文、周慧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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