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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要约为定增方保底利益?格力地产:不存在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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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5日电 格力地产25日晚间回复上交所问询函称,本次要约收购系市场化的收购行为,是否接受要约以股东自主的投资决策为准,要约收购结果不可预见。公司不存在通过要约方式为定增方实现保底利益。

格力地产公告截图

22日晚,格力地产公告称,为了响应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公司拟向珠海市国资委、城建集团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免税集团100%股权。同时,格力地产拟向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通用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8亿元。此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5月25日复牌。

随后,格力地产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说明要约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进行,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于问询函中提到的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海投公司曾与定增方签署《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暨兜底协议。同时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4日公司公告称,因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定增方的合同纠纷,控股股东海投公司所持41.11%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

问询函质疑,公司是否通过要约方式为定增方实现保底利益。25日,格力地产回应称,本次要约收购是控股股东的全资孙公司玖思投资的主动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范围为格力地产除海投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要约收购系市场化的收购行为,是否接受要约以股东自主的投资决策为准,要约收购结果不可预见。公司不存在通过要约方式为定增方实现保底利益。

同时,格力地产此前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对于本次要约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进行,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问题,格力地产表示,本次资产重组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推进;预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本次资产重组尚未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格力地产还表示,因上市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1日起停牌,本次要约收购自查期间确定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六个月(即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包含了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的所有交易日。(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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