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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多地多名员工私自推介或销售非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或代销的北京恒泰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平台的产品;个别员工私自组织投资者签订共同购买乐和众和影视分级股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乐和基金)的协议,并将资金汇集至本人名下购买该基金产品;个别员工向客户宣传推介乐和基金时未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且材料中含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个别员工在销售乐和基金过程中向客户输送不正当利益。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行为管控有效性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和业务资料、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在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不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加强人员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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