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叶利明、徐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利明、徐凤娟:经查,你们在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过程中,在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收益保障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