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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利: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西南证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任职期间,未按公司要求报备本人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码、超额领取公司发放的绩效奖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合规学习,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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