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40 号关于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 88 号皖江财富广场 B1 座 7 层 7001 号; 李卫伟,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 曾开天,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卫红,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杨军,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 1 — 叶威,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胡宇航,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6 号),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4 年至 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 4 月,三七互娱前身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融资发行 47713715 股公司股票。其中,吴卫东认购的 3559045 股、吴卫红认购的 8159045 股、吴斌认购的 4880716 股、叶志华认购的 6119284 股实为给李卫伟、曾开天二人代持。三七互娱 2014 年至 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均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8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 7 日,三七互娱公告收购胡宇航持有的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股权,交易金额 14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 19.21%。经查,胡宇航系公司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018年年报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 年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2020— 2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临时公告虚假记载、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7 日,三七互娱公告拟收购徐志高、薛敏持有的淮安顺勤合伙企业 100%股权,收购贺鸿等四人持有的淮安顺景合伙企业 100%股权,实现对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的间接收购,交易金额 28.8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 39.48%。经查,徐志高系公司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相关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年报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四、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海南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南力源)等公司由李卫伟、曾开天等人设立并控制,是三七互娱的关联方。三七互娱 2018年至 2021 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 1.15 亿元、 1.08亿元、7.60 亿元、1.93 亿元关联交易,占公司 2017 年至 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58%、1.77%、10.42%、3.18%,存在重大遗漏。 三七互娱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等规定。 — 3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李卫伟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曾开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一、违规事实三、违规事实四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吴卫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4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二、违规事实三、违规事实四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胡宇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三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等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 — 5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李卫伟,董事曾开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吴卫红,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军,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宇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七互娱、李卫伟、曾开天、吴卫红、杨军、叶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三七互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三七互娱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5 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