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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

经查,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或公司)子公司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控股)子公司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2758.63万元,2024年底余额为55.1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日出东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公司对前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太阳雨控股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徐新建、总经理万旭昶、财务总监徐忠、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新建、万旭昶、徐忠、丁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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