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
2025年5月16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姚纳新持股比例由25.74%减少至24.95%,触及5%整数倍,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6月10日才披露。同时,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前述披露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8月13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聚光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