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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你公司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以前年度部分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导致公司有关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你公司已更正前期会计差错。

你公司的上述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和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督职责,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长效机制,严格规范财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并由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签名确认,加盖你公司公章。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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