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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敏、余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敏、余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敏、余海峰:
2017年12月,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宁波揽众天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亚天道)收购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9.4%股权。经查,启亚天道存在为他人代持聚力文化股份的情况,时任启亚天道执行董事兼公司董事范志敏、时任公司董事余海峰参与上述代持事项,导致聚力文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以及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于上述行为,启亚天道、范志敏、余海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启亚天道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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