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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9-06 15: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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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06 号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A 股证券代码:603716;

温 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蔡 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 号,以

)查明的事实,2018 年 10 月 19 日,塞力斯医疗科

下简称《警示函》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截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931,069 股,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于本次回购股份,公

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 3 年内依法予以注销,剩余 6,769,736

股已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

1

续,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实际完成回购股份 3,624,946 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 2022 年 11 月 6 日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期间,其中的 23,642 股进行了转股,剩余 3,601,304 股回购

股份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

续,未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使用,并

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未注销相应股份,与投资者

及市场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第 1.4 条、第 7.7.1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温伟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政作为日常经营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风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我部前期已就前述部分违规事实,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温伟作

出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99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2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温伟、时任

总经理王政、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保证公司合规运作并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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