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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11 16: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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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9 号

────────────────────────

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

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ST 阳光,退市

前证券代码:600220;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陆克平,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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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宇,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高青化,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潘新雷,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之豪,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

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

克平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等显示,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交易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

为 17,044.23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支付 1.7 亿

元土地转让款,但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未按承诺完成土地使用权过

户手续,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控股

股东阳光集团 2023 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期末占用资金余额

均为 1.7 亿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近 8%。因上述资金占

用事项及其他应收账款、购置重大资产等事项,年审机构对公司

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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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因年审机构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且资金占用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完成清偿,

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约 900 万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 2,400 万元。公告同时

披露,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部分应收货款计提了坏

账准备,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若资产负债表日后

出现客观重大变化将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

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显示,预计 2023 年实现净利润约-10,008 万元,预计 2023 年

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8,539 万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

公司对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服饰)和阳光集团

目前的还款能力重新进行了风险评估,经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深

入沟通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还款相关

的会计科目应收账款、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等进行调整。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实现净

利润为-10,008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8,539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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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

披露不准确,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由正转负,影响了投资者的

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公司股票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存在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

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实际业绩出现盈亏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

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1.1 条、第 4.1.3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

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陆克平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致使公司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

性占用,金额达 1.7 亿元,数额巨大,且未清偿,严重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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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陆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高青化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潘新雷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之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回复无异议,实

际控制人陆克平未回复异议,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陆宇、时任总经

理高青化、时任财务总监潘新雷、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之豪提出异

议并申请听证,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陆宇及高青化提出:一是关于业绩预告披露违规,公

司是在与年审机构沟通后发布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

是纺织行业需求疲软导致阳光服饰后续资金情况恶化,业绩预告

发布时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并在与年审机构确认了阳光服饰还款

情况后,发布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二是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向阳光集团

购买该土地,后续因阳光集团的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形成的

资金占用,公司已持续督促阳光集团尽快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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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新雷、杨之豪还提出,公司向阳光集团购买土地,是发生

在其任职之前,其本人并未参与决策,且在案涉事件发生后,已

履行职责督促整改。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阳光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与阳光服饰实际控制

人均为陆克平,与公司董事长陆宇系父子关系,公司有能力且理

应对控股股东、重要客户关联方资金情况及还款能力保持高度关

注,纺织行业疲软、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财务情况恶化并非公司不

可预见的突发情况,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根据实际财务情况

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预估,未能确

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其所称对行业疲软、关联方资金情况恶化

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

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能以审计工

作、审计意见代替其应当履行的保证业绩预告真实、准确的职责,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影响了投

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所涉金额巨大,违规

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公司购买土地的商业合理性不影响违规事

实的认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规事项发生前

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其所称持续督促整改系违规发生后应当采

取的履职措施,且仅采取向控股股东发函催讨等一般性措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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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减轻违规行为不良后果,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公司购买土地行为虽然发生在潘新雷、杨之豪任职前,

但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后无法办理相关土地过户手续,且控股股

东未能偿还公司已支付的土地转让款,控股股东构成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违规事实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应当对相关违规事项负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时任董事长陆宇、时任总经理高青化、

时任财务总监潘新雷、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之豪予以公开谴责,并

公开认定陆克平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

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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