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马松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松青: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你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爱众)拟收购重庆神州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权益评估项目执业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累计买入广安爱众股票3,000股,累计卖出广安爱众股票3,000股。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在项目执业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执业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