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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星科技IPO:现金分红4.8亿却还计划2亿募资补流

来源:电鳗快报 作者:李炳瑶 2024-01-10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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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显示,此次IPO,鸿星科技计划募集资金12.14亿元,其中5.66亿元用于德清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44亿元用于新增3亿只微型化石英晶体谐振器晶体振荡器研发

(原标题:鸿星科技IPO:现金分红4.8亿却还计划2亿募资补流)

《电鳗财经》文 / 李炳瑶

12月27日,鸿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科技)上交所主板IPO更新了财务数据,招股书显示,鸿星科技专业从事石英晶体谐振器、石英晶体振荡器等频率控制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智能家居、汽车电子、消费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智能安防等领域。

在阅读该公司提供的上市资料时,《电鳗财经》注意到,鸿星科技的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数量均落后于同行可比公司。该公司在IPO前突击现金分红4.8亿元,现在却计划用2亿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此外,该公司与台湾鸿星的关联交易也备受关注,是否存在输送?

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均落后于同行

招股书显示,从2019年至2022年以及2023年1-6月份(以下简称报告期),鸿星科技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725.25万元、2177.92万元、3289.44万元、3365.98万元和1697.47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6%、3.3%、3.94%、5.17%和6.35%。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研发投入占比在2022年才达到5%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鸿星科技的研发投入还落后于同行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同行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5.43%、4.54%、4.79%、7.26%和6.55%。

在研发投入落后的情况下,鸿星科技的发明专利数量在同行公司中垫底。截至2022年12月20日,鸿星科技已获授权专利44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同行公司中,泰晶科技的发明专利数量为22个,惠伦晶体为13个,东晶电子7个,金赛科技10个,均多于鸿星科技的5个发明专利。

招股书显示,鸿星科技成立于1993年,直到2011年才有了第一项发明专利。此后十年内没有发明专利,直到在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取得的8项发明专利。

报告期各期,鸿星科技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21%、41.11%、47.36%、50.27%和44.94%,呈现稳步增长趋势。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研发投入落后于同行公司的情况下,鸿星科技的毛利率却超过同行公司。报告期内,同行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均值分别为16.82%、21.84%、34.46%、17.67%和13.82%。

对于毛利率高于同行,鸿星科技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系发行人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客户结构优质、销售规模较大、产品销售均价较高、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产能利用率较高、单位收入设备折旧较低、自主品牌销售占比较高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所致。

对于研发投入占比落后于同行公司,鸿星科技在回复求证函时表示,报告期各期,该公司研发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系一是公司行业经验丰富,研发机制成熟,研发投入转化效率较高。公司深耕石英晶振行业二十余年,自成立之初即十分重视在产品、工艺、设备改造等方面的资源投入,建立并运行了适合行业和企业自身情况的高效研发体系,研发投入转化效率较高。二是公司与头部的芯片平台和方案提供方合作紧密,这可以更早掌握晶振产品技术需求,新产品可以较早、较多地通过主要芯片平台和方案上的认证,进入其芯片参考设计列表。公司对技术和市场需求把握精准,可以有效的控制了研发成本;三是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惠伦晶体、晶赛科技及东晶电子销售规模小于发行人,使得其研发费用率较高。

分红4.8亿元 还要2亿募资补流

招股书显示,此次IPO,鸿星科技计划募集资金12.14亿元,其中5.66亿元用于德清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44亿元用于新增3亿只微型化石英晶体谐振器晶体振荡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2.04亿元用于总部运营中心建设项目,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在用2亿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同时,鸿星科技却还在报告期内进行巨额分红,报告期内,该公司分别分红20528.08万元、22047.8万元和5500万元,累计分红48075.88万元,累计分红金额超过此次募集资金补流金额的2倍多。

招股书显示,林洪河先生、林瑞堂先生、林毓馨女士、林毓湘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张玉珍女士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88.2267%。

林洪河与林毓馨、林毓湘为父女关系,与林瑞堂为父子关系,与林张玉珍为夫妻关系。截至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林洪河担任公司董事长,林毓湘担任公司董事,林毓馨担任子公司鸿星国际、鸿星企业董事,林瑞堂报告期内曾经担任公司董事;自公司设立至今,林张玉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对于上述分红问题,鸿星科技在回复求证函时表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报告期内公司共计6次现金分红,公司分红款的主要资金流向和用途包括对浙江鸿星出资、购买合规的金融产品、缴纳相关税费等,资金流向清晰合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相关资金不存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资金利益往来、体外资金循环及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显示,台湾鸿星是鸿星科技的实控人旗下的另一子公司,与发行人有规模较大的关联交易,从2019年至2021年以及2022年1-6月份,其销售金额占鸿星科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的32.19%、30.89%、22.6%和16.01%。

值得注意的是,鸿星科技与台湾鸿星之间不仅既有关联销售又有关联采购,还分为两种模式。一种称为特殊销售模式,另一种则为经销模式。

从2020年至2022年,鸿星科技通过台湾鸿星进行特殊模式销售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175.83万元、13315.78万元和3797.98万元,占比24.54%、15.94%和5.83%。

招股书显示,富士康作为鸿星科技前五大客户之一,既是该公司直销的自有客户,又是通过台湾鸿星特殊销售模式服务的客户。

业内分析人士质疑,鸿星科技的直销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经销毛利率。既然直销毛利率更高,该公司为何同样的客户要多一道经销的流程呢?而且,从2020年至2022年,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产品单价、毛利率更优惠,明显低于非关联第三方经销商。

在上述期间内,台湾鸿星经销鸿星科技晶振产品留存的毛利率分别为15.41%、20.41%和18.22%,高于同行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水平。2021年,鸿星科技向台湾鸿星销售产品毛利率为36.56%,而向非关联第三方经销商销售毛利率为44.89%,相差约8个百分点。

对此,鸿星科技表示,综合考虑市场的竞争情况、采购规模、合作稳定性等因素,公司向台湾鸿星销售时会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而且,在特殊销售模式下,台湾鸿星仅相当于鸿星科技的一个接单的在台业务代表。客户的维护和发货等,需要由鸿星科技自行完成。鸿星科技按一定比例向台湾鸿星支付服务费,台湾鸿星则不留存利润。而在经销模式下,台湾鸿星则是正常经销商角色,不仅留有利润,甚至可以用更低的价格拿到公司产品。

鸿星科技为何心甘情愿地让台湾鸿星“扒自己一层皮”?这或许就是鸿星科技实控人家族调节自身收益的一种手段。台湾鸿星能以更低的毛利率获得产品,并能够留存“适当”的利润。而这些利润最终还是落入了实控人家族的“口袋”中。

对于该公司与台湾鸿星的关系,鸿星科技在回复求证函时表示,公司与台湾鸿星同时存在特殊销售模式和经销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台湾鸿星特殊销售模式下的终端客户实质为公司的客户,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与终端客户进行对接,负责客户的开发与维护、交易磋商、价格拟定、交期拟定等主要事项;而台湾鸿星经销模式下的终端客户实质为台湾鸿星的自有客户,由台湾鸿星自行负责上述事项。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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