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大部分成员须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担任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秘书,缺席时由委员会成员或其代名人担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额外会议,会议通知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出。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可通过电话会议等方式参会。董事会主席有权出席会议并发言,委员会可邀请外部顾问提供意见。决议案须经出席成员多数票通过。委员会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物色及推荐董事人选,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提出董事委任、续任及继任计划建议,检讨董事履职情况,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并制定及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委员会可获取足够资源履行职责,有权聘请外部专业顾问。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保管,并及时发送给全体成员及董事会。委员会主席需向董事会汇报会议结果。职权范围解释权归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