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迟寄发通函及获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兹提述大象未来集团(“本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发布的公告,内容涉及出售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有关出售事项的通函应于该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不晚于2025年11月28日)寄发予股东。由于公司需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部分资料(包括本集团营运资金充足性及债务声明)以纳入通函,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2025年11月27日,联交所授出豁免,条件是公司须于2026年1月23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若公司情况发生变动,联交所可能更改或撤回该豁免。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赵文清先生(主席)、黄东风先生(行政总裁)、姚震港先生及郭洪林博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潘治平先生、梁碧霞女士及杨志达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