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公司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股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累计投出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需分开进行,各自累积计算表决票数。股东会在选举时须在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票须注明每位候选人及其得票数,若股东使用表决票总数超过所持股份对应的票数,或所选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选票无效。计票完成后公布各候选人得票情况。若候选人得票相同导致当选人数超限,或当选人数不足,应在下次股东会补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