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中小股东权益,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情形。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告其任职资格经上市地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第四条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名,并提交个人详细资料。
第八条 候选人须书面同意提名,承诺资料真实完整,独立董事还需声明其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会审核候选人资格,符合条件者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可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表决前说明累积投票方式及选票填写方法。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计算方式: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累积表决票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股东可自主分配票数,但总票数不得超过限额,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当选原则: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若中选人数不足且未达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需进行第二轮或后续选举。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