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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06865.HK):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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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应独立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至少一名通常居于香港。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独立董事需具备董事资格、独立性、五年以上相关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特定人员不得任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或控股股东单位任职者、持股1%以上或前十名股东、提供财务法律服务者等。提名人可提出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任期六年,可连任,辞职或被解职需及时披露。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重大利益冲突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征集股东权利、发表独立意见。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职情况、会议出席、监督事项等。

第四章 履职保障
公司应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提供会议资料。董事、高管应配合独立董事履职,不得阻碍。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通过,并在年报中披露。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所涉术语如“主要股东”“中小股东”“附属企业”等有明确定义。“以上”“至少”含本数。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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