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职,提升董事会运作规范性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董事为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未逾五年、对公司破产或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应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违规交易、谋取商业机会或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职工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重大事项需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特定股东、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提前五日发出,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名,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持董事会和股东会,督促决议执行,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并在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处置权。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