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出现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持股10%以上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审计委员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自行召集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提案与通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提案。临时提案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日提交。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1日(年度股东会)或15日(临时股东会)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四章 会议召开
股东会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便利股东参会。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第五章 表决和决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和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关联股东应回避关联交易表决。股东大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