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文件。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并可要求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公司应审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董事会每年核查担保行为。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包括业务互保单位、重要或潜在业务伙伴、控股子公司等。申请担保需提供企业资料、财务报告、主合同、反担保资料等。存在资金投向违规、财务造假、逾期记录、经营恶化等情形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情形,须报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可对子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预计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
第四章 至第七章
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责任部门,负责资信调查、手续办理、后续跟踪及档案管理。公司应持续监控被担保人状况,及时应对违约风险。担保信息须按规定披露,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违规担保责任人将被追责。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