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信息披露指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组相关方等。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预计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大幅变动等情形时,应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并在发生重大差异时及时修正。
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诉讼、资产减值、股权质押、高管变动、监管处罚等,应在触发条件时立即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影响股价的,也需履行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建立信息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明确保密责任,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若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于公司A股和H股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