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规范公司运作,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与监督,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联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须具备财务、法律、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合格。不得由独立董事兼任。
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筹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记录会议;保密工作及重大信息泄露应对;组织董事及高管合规培训;股份变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相关人员应予以支持。董事会秘书有权查阅文件、了解经营情况、参与相关会议。被解聘或辞职前须完成离任审查及档案移交,仍需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任前需报送资料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后方可聘任。公司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
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连续三个月无法履职、泄露公司机密等情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空缺期间由董事或高管代行职责,超三个月由董事长代行。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