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及经营活动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经营效率、保障资产安全、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隶属于财务部门。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受保护,不得被打击报复。公司为审计工作提供预算支持。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内控制度、审计财务资料、协助反舞弊机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督促整改、配合外部审计等。审计部门有权要求提供资料、查阅文件、参与会议、调查取证、封存资料、制止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举报信息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包括制定年度计划、实施审计、编制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决定、执行与申诉、后续审计等。审计报告应在审计终结后15日内出具。重大事项处理决定须报董事会批准。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公司应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如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对表现突出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审计人员违规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等行为,公司将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