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类证券所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超募资金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公司应按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募集资金实行专项存放制度,须存放在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多次融资应分别设账户,超募资金亦应存放于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包括专户管理、资金支取通知、银行对账单提供、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质押、委托贷款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进度严重滞后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并披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且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如需),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变更包括取消原项目、更换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变更后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涉及收购控股股东资产的,应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应每半年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配合督导与审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可追责赔偿。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