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其中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条 设主席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工作。
第八条 主要职责包括:建议外聘核数师的聘任、薪酬及罢免;检讨核数师独立性;审阅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监督财务报告重大会计问题;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查内控制度;检讨财务及会计政策;确保核数师与管理层沟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监督内部审计运作;审查关联交易;就财务汇报 whistleblower 安排进行检讨;向董事会汇报相关事项。
第九条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实施,评估结果,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规程包括:确定审计时间安排;督促提交审计报告;审阅财务报表并形成意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表决年度财务报表;提交审计总结及续聘建议。
第十六条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