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任命。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离职或不再任职时,应在三个月内补足人数。委员会下设日常事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会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薪酬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考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审查履职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检讨管理层薪酬建议;提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及赔偿安排建议;确保董事不参与自身薪酬决定;审阅股份计划及相关服务合约的公平合理性,并向股东提出表决意见;审查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及行权条件;履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薪酬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委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披露不得对外泄露。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