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风险管理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确保其处于合理范围。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主要职责包括: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有效机制建立;就可能引发制裁风险的活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控业务涉及司法辖区的制裁法律风险;委聘专业国际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审核并开展制裁法培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口及支付结算合规性;审阅并批准与受制裁国家客户相关的全部业务交易文件;监督制裁及反洗钱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程序实施情况;监控与外部关联单位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履行董事会授权及其他法定职责。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意见的,须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三日通知,由主席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其他监管认可方式,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委员及列席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未公开信息。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