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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06865.HK):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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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风险管理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确保其处于合理范围。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主要职责包括: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有效机制建立;就可能引发制裁风险的活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控业务涉及司法辖区的制裁法律风险;委聘专业国际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审核并开展制裁法培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口及支付结算合规性;审阅并批准与受制裁国家客户相关的全部业务交易文件;监督制裁及反洗钱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程序实施情况;监控与外部关联单位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履行董事会授权及其他法定职责。董事会未采纳委员会意见的,须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前三日通知,由主席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其他监管认可方式,可采用视频、电话等形式召开。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不少于十年。委员及列席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未公开信息。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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