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董事履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责
下列事项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决策及措施;(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等特别职权,须经专门会议审议并获过半数同意。行使职权情况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职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会议前三日通知并提供资料。紧急情况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随时通知召开。会议通知应载明时间、地点、方式、议题等内容。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不能出席者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记名投票等。会议记录应完整保存,至少保存十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独立董事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包括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