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股东利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或干预选聘过程。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健全内控体系、专业注册会计师团队,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并符合监管机构其他条件。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选聘文件应公开发布,明确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审计费用调整需考虑物价、工资、业务规模等因素,降幅超20%须披露原因。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五年后,须暂停参与公司审计业务五年。服务年限在不同事务所间、上市前后、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均应合并计算。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等信息。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如出现审计质量重大缺陷、拖延审计进度、丧失执业资质等情况,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