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至少一名具备会计专业资格。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负责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提议解任违规人员、提议召开股东会等。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与审计程序有效性,审议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阅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信息披露,审查会计政策与内控执行,组织内外部审计沟通,审议财务负责人任免,处理关联交易,推动整改财务问题。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公司提供必要支持,相关人员须保密会议内容。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