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股份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管理。明确禁止在特定情形下转让股份,如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规定董监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后、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要求董监高买卖股票需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持股变动须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办法还对信息申报、权益披露、禁止短线交易、离婚股份分割等作出规定,确保合规操作。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