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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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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董事会秘书需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曾担任证券或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且不得存在被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等情形。公司应在原任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新任聘任,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筹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保密工作、组织培训等。公司应为其履职提供便利,相关人员须予以支持。若秘书出现重大失误、违规或不再符合条件,公司应于一个月内解聘。本规则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原规则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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