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迟寄发通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绿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提述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发布的有关出售事项的公告。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该公告,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其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详情,(ii)建议派付特别股息,(iii)待售资产之财务资料,(iv)有关出售事项之备考财务资料,(v)待售资产估值报告,及(v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其他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需披露资料的通函(“通函”),原定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拟备及落实通函所载的若干资料,现预期该通函将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买卖协议的完成须待协议所载条件获达成及/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出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至完成,特别股息亦未必会获宣派。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由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丁伟铨先生签署。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一名执行董事丁伟铨先生;四名非执行董事郑志谦先生、刘皓之先生、李国恒先生及孙颂欣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文宗先生、张伯陶先生及杜振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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