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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 6036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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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6036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旨在明确业绩考核指标,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调整于2025年9月1日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环比增长率不低于4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2026年增长率不低于10%,两年累计不低于5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2027年增长率不低于8%,三年累计不低于58%。预留部分若在2025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其考核目标相应调整。公司未满足业绩目标的,相关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利息回购注销。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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