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5599 公司简称:菜百股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股票种类:A股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菜百股份
股票代码:605599
变更前股票简称:不适用
董事会秘书:李沄沚
证券事务代表:梁一雯
电话:010-83520088-63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06号
电子信箱:cb_investors@bjcaibai.com.cn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总资产:7,582,714,854.21,上年度末:7,156,452,786.00,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5.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929,756,529.57,上年度末:3,982,638,116.54,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1.33
营业收入:15,247,849,590.22,上年同期:10,989,403,654.40,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38.75
利润总额:625,895,178.31,上年同期:537,550,221.59,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16.4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8,687,579.13,上年同期:399,729,469.31,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14.7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95,502,554.94,上年同期:385,584,626.06,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5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02,369,263.85,上年同期:940,723,189.97,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38.4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07,上年同期:10.24,增加0.83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9,上年同期:0.51,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15.6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9,上年同期:0.51,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15.69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8,030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不适用
股东名称:北京金正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国有法人,持股比例(%):24.57,持股数量:191,100,000,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比例(%):16.20,持股数量:126,000,000,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质押,67,500,000
股东名称:北京恒安天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比例(%):13.28,持股数量:103,320,000,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北京云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比例(%):8.69,持股数量:67,581,818,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赵志良,股东性质:境内自然人,持股比例(%):3.21,持股数量:24,995,944,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民航空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国有法人,持股比例(%):2.83,持股数量:22,050,000,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比例(%):2.43,持股数量:18,900,000,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其他,持股比例(%):2.42,持股数量:18,834,151,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王春利,股东性质:境内自然人,持股比例(%):2.06,持股数量:16,004,546,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股东名称:京沙金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比例(%):1.21,持股数量:9,450,000,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0,质押、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无,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本公司未知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不适用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