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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光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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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为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或解聘等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前,原人员继续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前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收到之日起生效,特殊情况除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视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当日生效。未履行程序擅自离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离职人员应在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并配合公司离任审计或核查。离职后仍需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遵守竞业禁止约定,不得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发现未履行承诺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将召开董事会审议追责方案。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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