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由兵器装备集团存续分立新设,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华荣。本次收购前,兵器装备集团通过辰致集团间接持有湖南天雁37.25%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分立协议》,兵器装备集团所持辰致集团100%股权分立至中国长安汽车,收购完成后,中国长安汽车间接持有湖南天雁37.25%股份,仍由国务院国资委实际控制。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已履行的程序包括兵器装备集团董事会决议、国务院批准、分立公告及营业执照核发等。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收购人已编制《收购报告书》并在相关媒体披露,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国浩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并已履行必要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