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为加强对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涵盖其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一年内、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或个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未足额缴纳罚没款、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等。
在特定期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重大事件发生至依法披露之日等。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新增股份按不同条件计算可转让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按规定申报个人信息,股份变动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违反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