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物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近日,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研发费用资本化核算不准确,2023年个别研发项目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相关支出通过计入“开发支出”科目进行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影响财务信息准确性,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二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准确,在核算对国亦生命科技(廊坊临空自贸区)有限公司和北京久阳智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时,根据被投资单位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计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关规定,影响财务信息准确性,违反《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三是诉讼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年年报“或有事项”中仅披露与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未披露一审败诉事实,违反《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根据《信披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翀宇、总经理张竞、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彭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内蒙古证监局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