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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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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恒誉泰和投资合伙企业持有的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1、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涉及的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提示了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2、交易对方合法持有利德东方100%股权,利德东方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尚未解除质押,承诺将在资产交割前解除质押,除此外,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交易完成后,利德东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保持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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