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恒誉泰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拟购买资产权属清晰,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交割前解除股权质押,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和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
- 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 完成交易后,公司主营业务将由钛白粉生产及销售变更为橡胶制品业,主要产品为橡胶管路、密封、减震、套管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