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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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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徐青律师、周奇律师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于2025年7月7日在浙江省平湖市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3,095,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4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腾退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89,402,094股,占98.0874%;反对3,186,801股,占1.6504%;弃权506,300股,占0.262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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