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6月12日。监事:梁臣、姜春娟、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