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发行人电力销售主要分为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两种模式,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及收入占比有所波动,市场化交易上网均价逐年降低。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下滑,2025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936.41万元,同比下降166.51%。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79,681.81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057.45万元。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19.80亿元,主要用于立新能源三塘湖储能及风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总投资31.17亿元,资金缺口为11.37亿元。项目预计年均营业收入48,140.93万元,年均净利润15,523.05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为10.38%。
发行人控股股东由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能源集团,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拟通过委托经营方式解决。发行人已将节余募集资金11,664.13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调整了本次募集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