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9.93%股权,以及富创优越股东深圳市洇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本次资产购买中发行股份作为对价金额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交易完成后,华懋科技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富创优越100%股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资产出售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交易完成后,富创优越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畴,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