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则明确了股东会的职责、召集程序、提案与通知、召开流程、审议与表决、决议与公告等内容。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应依法召集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及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案内容应属股东会职权范围,提前公告并提供充分信息。股东会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时间发布,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股东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形式,确保股东参与便利。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议题逐项进行,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应及时公告,未通过提案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股东会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的,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