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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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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等情况,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在60日内完成补选。

被解除职务的董事,股东会需过半数表决通过,且董事有权申辩。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公司需给予赔偿。离职董事应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保密义务持续至秘密公开。离职董事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减持规定。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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