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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 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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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明确董事会职责权限和运作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需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或挪用资金,不得接受非法收入或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会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变动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董事会审议交易、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和担保等事项时,需遵循特定的标准和程序。例如,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净资产10%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50%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特定情形触发。会议通知需提前发出,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决议需超过半数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和决议需保存十年以上,董事应对决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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